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269號原 告 曹宗志即友達工程行 被 告 順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順祥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始設立登記,其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鷁澤」,嗣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可稽,先合敘明。 (二)原告於九十四年七月間承攬被告所發包「台北市福安國民中學校舍補強工程」,總工程款經實作實算後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七萬元,今工程已完工並驗收完畢,原告依約向被告請領工程款,被告曾支付其中十九萬元,餘三十八萬元以第三人崴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同額支票乙紙為支付,但原告提示上開支票時,詎因存款不存而遭退票,迄今被告仍積欠三十八萬元工程款未付,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兩造於簽訂系爭工程簡約當時,雙方對於承攬工作標的及報酬之內容已達成合致後,始將雙方合致之意思表示內容形之於書面,雖被告於簽約當時委託公司員工黃振重到場簽約用印,且以被告公司及前負責人「陳鷁澤」名稱蓋印同意簡約內容,嗣雖發現被告公司負責人於系爭工程承攬簡約簽定前已變更為「甲○○」,然被告於簽約當時未明確告知、簡約簽立後被告亦未有任何疑義,甚支付系爭工程之部分工程款十九萬元予原告無誤,對於系爭工程簡約所載被告公司負責人名稱有誤,仍無礙兩造系爭工程承攬關係成立。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工程承攬契約書、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三十八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四千零八十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