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被 告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湯文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