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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被告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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