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 被告
-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