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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被告
凱巨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之13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凱凱巨營造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一段186號13樓之13,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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