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 原告
-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 被告
- 凱巨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3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凱凱巨營造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一段186號13樓之13,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