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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聲字第1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毅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長耕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戊○○

      丙○○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對相對人長耕有限公司等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一○三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長耕有限公司、丁○○○、丙○○、乙○○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另依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戊○○之戶籍謄本,相對人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出境,並於九十年二月六日為遷出登記,現所在處所不明,業經本院依職權經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屬實,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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