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被 告 凱巨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代 理 人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39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