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原 告 天強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台灣總桓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南即中南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五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七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