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李耀銘
- 原告甲○○
- 被告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5樓 被 告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銘 一、原告因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5,649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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