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 原告
-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室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漢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樓之
7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