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 原告
-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室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漢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樓之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