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趙思芸
- 當事人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原 告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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