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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

原告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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