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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投救字第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投勞簡第5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經核定為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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