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被告
-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投救字第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投勞簡第5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經核定為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