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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85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854號

原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柏麥思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既依電信服務契約訴請被告公司給付電信費,自應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非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公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原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公司事項卡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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