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8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854號
- 原告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柏麥思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既依電信服務契約訴請被告公司給付電信費,自應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非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公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原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公司事項卡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