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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趙思芸

  • 當事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順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58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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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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