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37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373號

原告
甲○○
被告
福元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福元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