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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4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71號

上訴人
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61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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