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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4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98號

原告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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