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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原告
翔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1日上午10時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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