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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號

原告
大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叔芹即弘大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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