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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原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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