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
原告與被告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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