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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趙思芸

  • 原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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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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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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