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12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