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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發祥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發祥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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