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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小字第137號

原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漢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7樓之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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