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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3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9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漢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7樓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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