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01號
- 原告
-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屬實,此有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