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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原告
嘉儂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乙○○、戊○○、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院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乙○○、戊○○、丙○○、丁○○之住址送達文書,均應查無此人以致送達不到,而原告又未提出被告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本院核對是否已合法送達。茲請原告檢附前開被告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具狀陳報被告住址,如有需要另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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