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 原告
- 嘉儂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丙○○
己○○
丁○○
戊○○
乙○○
庚○○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