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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原告
嘉儂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泰雅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丙○○

      己○○

      丁○○

      戊○○

      乙○○

      庚○○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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