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83號
- 原告
-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