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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黃益茂

  • 原告
    甲○○
  • 被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   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3月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2300 元之工資受僱於被告,詎被告自同年4月起至96年4月止,僅給付原告部分工資,尚積欠原告工資217900元,原告以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終止勞動契約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計算之工資金額明細表、原告之打卡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本件被告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被告95年4月至96年4月之部分報酬,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21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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