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 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投救字第5號裁定對 原告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投勞簡第5號 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經核定為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