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黃益茂

  • 原告
    甲○○
  • 被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法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   告 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投救字第5號裁定對 原告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投勞簡第5號 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經核定為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文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