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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4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492號

原告
大田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問茶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3號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問茶館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問茶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

1、被告向原告訂購手提紙袋二千個,價格以每個八點六元計算。原告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將貨品製作完成,並送達被告問茶館有限公司,然被告於翌日除留下四百個手提紙袋外,其餘均以內裏漿糊貼合處紙面不平為由予以退回。嗣經原告催討,被告始給付四千四百四十元之貨款(含一千元打樣費),其餘貨款均拒絕給付。被告遂向本院提出給付貨款之訴訟,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小調字第一四九號調解成立,原告願重新修改其餘貨品,被告則願於收受修改貨品後給付貨款。然原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將一千三百七十個手提紙袋重新送達被告,然被告竟仍以貨品有瑕疵為由而拒絕給付。然紙袋之價格高低攸關品質高低,原告生產之產品已符合被告訂購之品質,並無瑕疵,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元之價金等語。

2、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於訂製過程,原告即已告知手提袋之紙質、印刷、手工貼製等有分級,其價位均不相同,被告既已選擇較低價位等級,以及最低訂製數量之手提袋,對系爭紙袋之品質,即應有相當之認識,且品質真如被告所言不堪使用,何以被告會使用訂製貨品之其中一箱,近五百件紙袋。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如下:

1、雙方曾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調解,同意系爭貨品經原告修改後再交付被告,被告並交付系爭款項。然原告未進行任何修改,僅自行剔除極少量缺陷嚴重之貨品後,即送交被告,並未進行修改,原告違反調解內容在先,被告自無遵守調解協議之必要。

2、被告於收取原告所寄之貨品後,認為品質不符,故於各箱各抽取五件,共計二十件,作為保全證據之用,其餘均予退還原告。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問茶館有限公司(下稱問茶館公司)向其訂購紙袋,每個單價八點六元。原告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將貨品製作完成,並送達被告問茶館公司,然被告問茶館公司於翌日除留下四百個手提紙袋外,其餘均以內裏漿糊貼合處紙面不平為由予以退回。被告已給付該四百個手提袋之貨款及打樣費共計四千四百四十元,其餘貨款均拒絕給付。原告遂向本院對被告甲○提出給付貨款之訴訟,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小調字第一四九號調解成立,雙方約定原告願重新修改其餘貨品,被告甲○則願於收受修改貨品後給付貨款。原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將一千三百七十個手提紙袋重新送達被告,被告仍以貨品有瑕疵為由而拒收該手提紙袋,並拒絕給付貨款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提出之新竹貨運單據、新竹貨運退貨單、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投小調字第一四九號、九十五年度投小字第一六二二號卷宗審閱無訛,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兩造所爭執者為何人應給付系爭貨款?原告所提供之手提紙袋有無瑕疵?被告得否拒絕貨款給付?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買賣訂貨人為問茶館公司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開規定,有義務支付價金之人自為被告問茶館公司而非被告甲○。

2、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之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民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所給付之紙袋內側黏貼提帶部分,有表面留有殘膠、部分破損、折合不平整等現象存在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投小字第一六二二號案件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附於該卷可稽。上開現象得否視為瑕疵?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問茶館公司對於系爭買賣標的物即該手提袋之品質約定各有主張,但兩造並未就系爭貨物之品質為任何書面約定,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該品質之規格約定。而被告問茶館公司向原告訂購手提紙袋之目的為方便顧客攜帶所購買之茶葉使用,是揆諸前開說明,自以原告給付被告問茶館公司得以承受該茶葉重量之中等品質手提紙袋,即已完成契約義務。原告提出之手提袋雖有上開現象,但位於紙袋內側,於外觀並不明顯,且不影響手提袋承重之效用,此事實可由被告問茶館公司向原告訂購之手提紙袋,已取用其中之四百個乙節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供之手提紙袋雖有折合不平等現象,但該現象不得視為「瑕疵」。

3、原告依約將系爭貨品交予新竹貨運公司寄送給被告問茶館公司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問茶館公司以瑕疵為抗辯,尚不可採,是被告問茶館公司自應依買賣契約,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問茶館公司給付原告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元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問茶館公司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計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法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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