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58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