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趙思芸
- 原告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 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98號原 告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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