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