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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76號

上訴人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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