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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原告
翔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黃益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堯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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