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 原告
- 翔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黃益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堯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