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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7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723號

原告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告
鉅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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