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號原 告 大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叔芹即弘大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4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