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號
- 原告
- 大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叔芹即弘大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