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原 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