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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