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黃益茂
- 當事人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5號原 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湯文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