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0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偉宏企業社即莊燕祥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