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3號原 告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12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