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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27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71號

聲請人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聲請費及提出證物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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