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37號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順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5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