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阿爾法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攬「賓館整修計劃及後續後程」設計及監造,其領取設計監造公費尾款時,因原告之承辦人計算錯誤,致溢付新台幣(下同)213831元。溢付原因是未將工程空氣污染費及施工廠商的營業稅扣除,另原告是營業單位,應扣5%的營業稅,原告給付的5次款項,也都沒有扣除這部分的營業稅,所以合計多付213831元,經發現後電告及函催被告返還溢領款項,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整建賓館裝璜及景觀設施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結算明細表、原告96年12月26日清農產字第0960002912號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