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阿爾法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攬「賓館整修計劃及後續後程」設計及監造,其領取設計監造公費尾款時,因原告之承辦人計算錯誤,致溢付新台幣(下同)213831元。溢付原因是未將工程空氣污染費及施工廠商的營業稅扣除,另原告是營業單位,應扣5%的營業稅,原告給付的5次款項,也都沒有扣除這部分的營業稅,所以合計多付213831元,經發現後電告及函催被告返還溢領款項,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整建賓館裝璜及景觀設施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結算明細表、原告96年12月26日清農產字第0960002912號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