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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9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968號

原告
甲○○
被告
八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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