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彰化南瑤郵局第二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因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