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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2號

原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裕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福興鄉○○路376巷18號,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及行照,非有關兩造契約之爭議及依兩造所訂之契約請求,是兩造所訂契約所訂之合意管轄自不適用本件之訴訟,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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