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84號
- 原告
- 好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德律師
- 被告
- 全勇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84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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