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黃益茂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51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