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黃益茂
- 原告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747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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