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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聲請人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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