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 聲請人
-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